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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A國際公關協會行為規範

2011-05-18

國際公共關係協會行為規範(IPRA Code of Conduct)

本規範於2011年通過確認國際公共關係協會會員應遵守的專業與道德行為準則並舉薦全世界公共關係人員使用。 本規範是1961年「威尼斯規範」(Code of Venice),1965年「雅典規範」(Code of Athens),和2007年「布魯塞爾規範」(Code of Brussels)的綜合。

(a) 重提:聯合國憲章中所作決定,再確認對基本人權的信念以及人類的個人尊嚴。
(b) 重提:1948年的「普世人權宣言」,尤其是其中第19條。
(c) 重提:公共關係由於促進資訊的自由流通,對利益關係人士的利益至有貢獻。
(d) 重提:公共關係和公共事務的行為對公共權力機構提供了重要的民主表徵。
(e) 重提:公共關係從業人員以其廣泛的傳播技術所擁有的影響力必須以遵守一個專業倫理規範來加以約束。
(f) 重提:傳播管道如網際網路及其他數據媒體等都是錯誤或誤導的資訊廣泛散佈的通道,未受挑戰,因此要求公共關係從業人員應特別注意保持信用和可信度。
(g) 重提:網際網路和數據媒體要特別注意尊重個人、或客戶、雇主、同事的個人隱私。

公共關係從業人員在行為上應該:

1. 遵守:遵守聯合國憲章和「普世人權宣言」的原則。
2. 公正:無論何時均以誠實與公正的行為來獲取及保持與從業人員接觸者的信任。
3. 對話:尋求建立道德、文化與智慧的對話條件,確認有關各方都有陳述其案情與表達意見的權利。
4. 透明:要公開、透明、宣佈其姓名、機構和所代表的權益。
5. 衝突:避免任何職業上的利益衝突,一旦有此情形發生時,應對受影響的各方公開。
6. 機密:尊重別人提供他們的機密資訊。
7. 正確: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提供的資訊真實與正確。
8. 謬誤:盡一切力量勿蓄意散佈錯誤或誤導的資訊,適度注意避免無意會產生的情事,一旦發生應即迅速糾正。
9. 欺騙:不以欺騙或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資訊。
10. 公開:不得藉辭為某種主旨服務,而創設或利用任何組織,但實際為另一未公開的利益服務。
11. 利潤:不可將從公共機關所得的文書出售給第三者來獲取利潤。
12. 報酬:提供事業服務,不得向客戶主以外任何人收取對此服務的任何形式的報酬。
13. 利誘:不得對公共代表人物、媒體、或其他利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供奉財務上或其他形式的利誘。
14. 影響:不可建議或採取任何足以影響公共代表人物、媒體、及其他利益關係人的行動。
15. 競爭:不可故意傷害另一同業的專業聲譽。
16. 盜獵行為:不可以欺騙的手段去獵取另一同業的客戶。
17. 雇用人員:從公家機關或同業聘僱人員時應遵守該等機構的規章及保密要領而行。
18. 會員與同行:對本會會員及全世界公關從業人員均宜遵守本規範。

凡我國際公共關係協會會員應堅持本規範,同意遵守及協助執行處理違規者的程序 本案於2010年11月8日由董事會通過並宣告